第六章 犯罪类型理论_犯罪心理学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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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犯罪类型理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重点掌握:多元统一犯罪类型理论。

  掌握:犯罪类型概念、研究犯罪类型的必要性和划分犯罪类型的|基本观点。

  了解:各种主要的犯罪类型理论。

  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人及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千差万别。显然,这给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揭露和惩治犯罪及矫治罪犯的工作带来了困难。科学的犯罪类型理论对犯罪所作的分类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題的必由之路。

  由于学者们所处的国情和时代的不同,专业理论的差别以及研究目的各异,便提出了各自划分犯罪类型的标准,形成不同派别的犯罪类型理论。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单一性犯罪类型理论和多元性犯罪类型理论两种。本章将分别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国内外学者的犯罪类型理论,包括划分犯罪行为类型和犯罪人类型两方面的理论。作为犯罪心理学,应当提出具有学科特点的划分犯罪类型的理论。本章介绍了我国犯罪心理学者的几种犯罪类型理论。本书主张采用多元统一的标准划分犯罪类型。

  第一节犯罪类型及其研究概述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①犯罪主体即犯罪人的复杂性,犯罪人在年龄、性别、个性、经历、职业、文化程度等方面各不相同。②犯罪原因、动机、目的、性质和犯罪行为方式千差万别。③犯罪人侵害的客体即社会关系错综复杂。④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各种犯罪的标定以及各种相关学科对犯罪的理解都有所不同,从而使犯罪问题更为复杂。为了从犯罪的个别性中找出共同性,从犯罪共同性中理解个别性,有必要对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进行科学的归纳和分类。这种按一定原则或标准,将犯罪现象的某些共同性质、特点所作出的不同分类,就是犯罪类型。

  犯罪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犯罪类型应包括犯罪人类型和犯罪行为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可能实施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同一类型的犯罪人也可能实施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例如,实施财产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可能是少年犯、成年犯或男犯、女犯、初犯、累犯;同为少年犯罪人,可能实施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

  不同学科对犯罪类型的划分并不相同;即使同一学科,不同观点的学者对犯罪类型的划分也并不一样;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也影响犯罪分类,如有的出于刑事司法及其统计的目的,有的出于鉴定和鉴别的诊断目的,有的出于矫治、处遇的目的。所有这些差别,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划分类型的原则和标准不同所致,从而也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类型理论和犯罪人类型理论。其中,有的侧重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有的侧重于对犯罪人进行分类;有的采用某一种标准进行分类,有的则采用多种标准进行分类。然而,任何犯罪类型理论,都离不开对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特征的研究。犯罪心理学应把犯罪行为的类型化和犯罪人的类型化看做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并采取多元统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只有这样,才可能全面地把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类型化,并揭示不同类型犯罪的性质、原因、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以利于采取相应的犯罪对策。

  犯罪科学的研究表明,犯罪类型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历史性。某个社会犯罪类型的特征和变化,是受这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因素所决定的。因此,犯罪类型并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例如,劫机这种暴力犯罪,是在用飞机作为运输工具后才可能出现;智能犯罪中的计算机犯罪,出现在将计算机应用于经济、军事、科研等领域之后;当前经济犯罪广泛发生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与该国家和地区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及工业化、现代化、都市化的加速进程不无关系。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有着差别,犯罪类型会有所不同。即使在一个国家内,由于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犯罪类型也有差异。

  二、研究犯罪类型的必要性

  刑事立法者、刑事政策制定者历来重视犯罪分类。包括犯罪心理学在内的犯罪科学研究者,也十分重视研究犯罪类型,把它作为本学科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这是因为,研究犯罪分类,不仅有助于了解犯罪性质、原因、特点,预测犯罪现象,修改刑事立法,调整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揭露和惩治犯罪,提髙矫治罪犯的效能。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类型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一)可为刑事立法提供依据

  任何刑事法规都要依一定原则和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并随着刑事犯罪的变化而进行修改和补充。所有这些,都必须建立在对刑事犯罪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比如,经过科学的调査研究,社会上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为了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就有必要修改、补充刑法中的某些条款。可见,要制定出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刑事法律体系,必须开展对犯罪类型的研究。

  (二)有助于刑事司法实践

  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讯问、起诉、审判以及对罪犯的矫治等一系列的工作中,都离不开对犯罪类型的分析研究,并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犯罪心理学对不同类型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特点和犯罪行为特征研究的成果。因此,犯罪心理学对犯罪类型划分得愈科学,对不同类型犯罪心理研究得愈深人,对立案、侦査、讯问、起诉、审判、矫治等司法实践就更为有用。

  (三)有利于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

  根据对影响不同类型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规律、特点的研究成果,可以大体预测未来犯罪类型心理演变的趋势和特点,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供心理科学依据。

  (四)可提高包括犯罪心理学在内的犯罪科学理论水平

  如前所述,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只有将犯罪类型化后,才可能对不同类型犯罪的特殊性作深人具体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认识犯罪的一般规律,概括出该学科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理论;也只有在犯罪类型理论的指导下,才可能对所属亚类型的犯罪特殊性作深刻的分析。犯罪心理学对各种犯罪类型的犯罪原因、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后,一方面,有助于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理论的建立、丰富和发展,有助于概括出犯罪人一般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对各犯罪类型所属亚类型的犯罪原因、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作深刻分析。由此可见,研究犯罪类型,体现了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哲学原则,有助于包括犯罪心理学在内的整个犯罪科学的发展。

  三、划分犯罪类型的困难

  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多种多样,仅依据犯罪的某一方面性质和特点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单一性犯罪类型论,显然难以达到犯罪分类的目的。按多元标准虽然可以将多种多样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划分为若干类型,但难免有彼此重叠交叉之处。这是迄今为止,任何犯罪类型理论尚未解决的一大难题,犯罪心理学的犯罪类型划分也不例外。

  犯罪心理学的犯罪类型划分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法律标准的局限性

  刑事法律是根据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实来确定行为人是不是犯罪,往往不考虑其犯罪心理。刑事法律一般按罪名、罪种、犯罪行为方式、手段进行类型化。显然这是很不够的,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和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比如,许多人尽管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犯罪心

  !理、意识,但不被当做犯罪者,这是因为他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虽然实施了犯I罪行为却未被发现;反之,有的人出于义愤却采取了触犯刑律的行为,也难|免被视为犯罪者。又如,低智能者的盗窃行为和高智能者利用高科技实施|的盗窃行为,在刑法上都可视为盗窃罪,但这两种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和心理|机制是并不相同的。因此,单纯按法律标准划分犯罪类型,是难以对复杂的|人格特征和心理机制加以类型化的。

  (二)心理学本身的困难

  根据心理学的人格特征划分犯罪人类型也存在一个难题。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以外的时间,都是作为普通的社会成员而守法地生活着。可是,犯;罪前的他与犯罪当时的他是一个连续的同一人格,而非不同的人格。再如,i冲动型犯罪人和一般冲动型人格,就人格特征而言,也很难找到明晰的界限。因此,只体现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独立的人格特征是很难确定的,以此来划分犯罪类型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按照一般的人格特征把犯罪者类型化,称之为犯罪者人格特征的类型化。

  (三)类型间的重叠交叉

  犯罪人实施的某一种犯罪行为,可能由多种原因所致、多种动机驱使;同样的犯罪原因、动机也可能导致发生多种犯罪行为。因此,以犯罪行为及犯罪原因和动机来划分犯罪类型难免重叠交叉。每一类型犯罪主体,可能实施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每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又可能由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所实施。所以,按犯罪主体标准划分犯罪类型也存在着重叠交叉问题。总之,按特定标准划分的每种犯罪类型都可能与按其他标准划分的犯罪类型重叠交叉,这无疑是犯罪心理学划分类型的又一大难题。

  四、划分犯罪类型的基本观点

  为了更好地发挥划分犯罪类型的作用,必须掌握以下几个观点:

  (一)明确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

  从前述划分犯罪类型的必要性可知,犯罪心理学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不止一个。除学科建设本身的目的外,还有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服务的目的,有出于罪犯处遇、心理诊断和矫治的目的,有为预防犯罪提供科学依据的目的。明确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就可以避免为划分而划分的盲目性,使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尽可能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紧密相联。

  (二)注意犯罪行为分类与犯罪人分类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行为分类是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性质和特点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分类;犯罪人分类是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属性和特点的犯罪行为主体所作的分类。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但这两种分类又有一定联系。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实施的,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甚至生理)特点,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外化。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并

  且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经反馈,又反作用于犯罪心理,使犯罪心理发生变化。因此,无论是犯罪行为分类,还是犯罪人分类,都应当注意对犯罪心理机制的分析。

  (三)采用多元统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

  按单一性标准划分犯罪类型显然无法实现划分犯罪类型的多种目的。即使一般多元标准,虽然较全面地反映了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却未能体现犯罪心理学类型划分的学科特色。犯罪心理学的类型划分标准应当是多元的,又是统一的。第三节将详述这一观点。

  第二节各种各样的犯罪类型理论

  一、犯罪行为分类

  (一)社会危害性标准

  以对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划分犯罪行为类型的标准。意大利犯罪学家、西方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CesareBonesanaBeccaria,1738~1794)在《论犯罪与刑罚》(AnEssayonCrimesandPunishment,1764)一书中指出,衡量罪行轻重的真正标准是犯罪行为使社会遭受到的危害,而不是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他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以下类型:①直接破坏社会或者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行为。②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的行为。③同法律为了社会的福利而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当作为或不应当作为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

  贝卡利亚认为,第一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是最严重的犯罪,应予严惩;第二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次之,惩罚要比第一种类型轻;第三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小,是轻罪,惩罚更要轻些。

  (二)反社会性标准

  反社会性即反道德性。依有无反社会性,可分为:

  1.自然犯罪。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首次提出自然犯罪(naturalcrime)的概念。他认为自然犯罪就是指违反一般人所共有的怜悯(pity)与诚实(probity)两种道德情绪之行为。例如,杀人、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等行为。这是在任何社会、任何政治制度下都自然地被作为犯罪看待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必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实施自然犯罪的人,才是真正的犯罪人。

  2.法定犯罪。与自然犯罪相对的是法定犯罪(legalcrime)。法定犯罪是指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只是因法律上规定该行为应受一定的处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无确定的标准,常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被规定为犯罪,可依国家政治形势或政策的变动而变更。例如,政治性犯罪、违反税法的犯罪等。

  (三)侵害法益标准

  从刑法学角度,依侵害不同的法益,把犯罪行为分为:

  1.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包括对个人生命、身体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对个人信用、名誉的犯罪,如诬告、损害名誉等;对个人财产的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2.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包括有关公共危险的犯罪,如聚众暴动、放火等;有关社会道德的犯罪,如赌博、卖淫等;有关公共信用的犯罪,如伪造文书、伪证等。

  3.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包括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叛乱罪;有关危害国家权力和职能的犯罪,如渎职、妨害公务等。

  (四)犯罪行为性质标准

  曰本犯罪精神医学家、犯罪学家吉益脩夫依生物学和发展心理学观点,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下列五种:

  1.财产犯罪,指一切以获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伪造、赌博及抢劫、恐吓等暴力性财产犯罪等。这是基于人的获得本能、营养欲及伪装本能、显扬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表现为偷窃、说谎等行为。

  2.暴力犯罪,指使用暴力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伤害、杀人、胁迫、妨害公务等。这是基于人类争斗本能及攻击欲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表现为打架斗殴等行为。

  3.风俗犯罪,指与性有关的犯罪,如强奸、猥亵等。这是基于人类性欲和生殖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表现为性游戏等行为。

  4.破坏犯罪,指隐秘性的破坏行为,如放火、爆炸建筑物、颠覆列车等。这是基于人类破坏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时期,表现为玩火、恶作剧等行为。

  5.逃走犯,即从监禁场所的脱逃行为。这是基于人类避害求生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表现为出走、流浪等行为。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六大类:

  1.举动犯罪与结果犯罪。举动犯罪是指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的身体活动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伪证罪和公然猥亵罪;结构犯罪是基于以构成要件上一定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罪。

  2.实质犯罪与形式犯罪。实质犯罪是以侵害法益或者会发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必要条件的犯罪。在这类犯罪中,又分为以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为必要条件的侵害犯罪和必须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成立的危险犯罪两种。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大部分是侵害犯罪,而危险犯罪则大多发生在纵火罪等场合。与此相反,形式犯罪,是指在构成要件上不以侵害法益及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轻微犯罪,这类犯罪在行政犯中大量存在,诸如违反道路交通法或食品卫生法等犯罪。

  3.既成犯罪与继续犯罪。这是以犯罪是否完成与侵害法益之间关系出发点进行区分的。既成犯罪是指犯罪结果已经完成;继续犯罪则指这种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发生。

  4.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依行为人的积极行为而进行的犯罪,被称为作为犯罪,多数犯罪均属作为犯罪。有些犯罪是通过行为人消极地不作为而产生,如遗弃、虐待犯罪等。

  5.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行为人预见到或放任行为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因违反客观的能力义务而引起行为侵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犯罪。

  6.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身份犯罪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等,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身份。非身份犯罪是指非特定主体的一般公民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六)犯罪行为模式标准

  美国犯罪学者麦金尼(JohnC.Mckiimey)在所著《结构类型与社会理论》(ConstructedTypologyandSocialTheory,1966)书中,以犯罪行为模式为主要依据,将犯罪行为分为八类:

  1.暴力性人身犯罪(violentpersonalcrime),包括杀人、伤害和强奸。

  2.偶然性财产犯罪(occasionalpropertycrime),包括盗窃汽车、商店行窃、伪造支票和恶意破坏财物。

  3.职务性犯罪(occupationaicrime),包括贪污、欺诈销售、假广告、价格垄断、隐瞒收人、黑市交易、违反时效规定、违反反托拉斯法。

  4.政治性犯罪(politicalcrime),包括叛国罪、煽动暴乱、间谍、破坏、违反兵役法、战争中资助敌方以及其他被规定为犯罪的敌对行为。

  5.破坏公共秩序犯罪(publicorderCrime),包括酗酒、流浪、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卖淫、同性恋、交通肇事和毒品成瘾。

  6.传统犯罪(conventionalcrime),包括抢劫、盗窃、抢夺和结伙盗窃。

  7.组织性犯罪(organizedcrime,又译为有组织犯罪),包括讹诈、有组织的卖淫、有组织的赌博和麻醉品垄断。

  8.职业性犯罪(professionalcrime),包括信用诈骗、盗窃商店、扒窃、伪造货币。

  二、犯罪人分类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Lombroso,1876)依人类学的观点,将犯罪人分为下列四类:

  1.生来犯罪人(bomcriminal)。这是由于遗传退化和隔代遗传而产生的犯罪人类型,这种人有独特的生理特征和构造,是原始人类在文明社会中的重现,他们的犯罪是其身体结构的必然产物,社会不可能矫正他们的犯罪行为。

  2.激情犯罪人(criminalbypassion)。这是由于过度的激情而进行犯罪的人。在早期,龙勃罗梭认为,除了生来犯罪人,就是激情犯罪人,这种人具有残忍、鲁莽和突然实施犯罪行为的特点;多为女性,通常是年轻人。后来,龙勃罗梭认识到,这种人还有自杀倾向,或许还有容易后悔的倾向。所有激情犯罪人都有暴力行为倾向,他们的暴力行为往往是由于狂怒或政治热情所引起的。

  3.精神病犯罪人(insanecriminal)。这类犯罪人具有生来犯罪人所具有的许多生理的退化特征,如大耳朵、薄嘴唇等。经常从事冲动性的和残忍的犯罪行为。包括偷窃狂、嗜酒狂、杀人狂(homicidalmonomaniacs)、女性色情狂、恋童癖者以及歌斯底里犯罪人和犯罪癖(criminalmattoid)。

  4.机会犯罪人(occasionalcriminal)。指由于情境的刺激而犯罪的人。这类犯罪人又可分为四小类:①虚假犯罪人(pseudocriminal);②倾向犯罪人(criminaloid);③习惯犯罪人(habitualcriminal);④療痛犯罪人(theepile-told)o

  龙勃罗梭认为,在囚犯中有约1/3的人是生来犯罪人,有1/3是具有边缘性生物学素质的人,还有1/3是机会犯罪人或偶发犯罪人。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EnricoFerri,1856~1929)划分犯罪人类型的方法,师承龙勃罗梭,又稍作修正:①生来犯罪人;②精神病犯罪人;③偶然犯罪人(即机会犯罪人);④激情犯罪人;⑤习惯犯罪人(habitualcriminal)。

  菲利又增加了精神病犯罪人的一个亚类型边缘精神病人或准精神病人。

  一些学者主张,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或决定犯罪形态的因素应从犯罪人身体、生理中去寻找,并认为气质是决定性质的基础,而气质是身体、生理的特征。

  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尔(Kretschmer)1921年在《体型与性格》德文版一书中,将人体分为三种体型,并与性格特征相联系。①瘦长型,这种人性格文静、沉默寡言、孤僻。②斗士型,这种人性格固执,认真表现、举动粗暴豪放、情绪急躁。③矮胖型,这种人性格喜怒无常,易动感情、友好、愉快。在该书1955年德文版中,又设立了体型与犯罪专章,认为斗士型主要与暴力犯罪有关;瘦长型主要与轻微盗窃犯罪和诈骗犯罪有关;矮胖型在犯罪发生数量上,多为暴力犯罪,其次是一般欺诈犯罪。还指出,发育异常型或混合型倾向于实施危害风俗和道德的犯罪。

  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S.E.Clueck)根据对500名犯罪少年和500名正常少年的调查表明,在犯罪少年身体结构方面,属于中胚叶体型的最多,见下表:

  犯罪少年的体型类型

  体型类型犯罪少年正常少年

  内胚叶体型%%

  中胚叶体型%30.7%

  外胚叶体型%%

  均衡型%14.7%

  英国心理学家埃森克(Eysenck)从条件反射学说出发,把性格分为难以形成条件反射的外向型与易于形成条件反射的内向型。认为,犯罪者多是外向型中自主神经系统活动强、情绪冲动过分的人;在内向型中神经症倾向加深的人容易发生神经症犯罪。

  (二)社会学标准

  德国刑法学家、犯罪社会学创始人之一李斯特(FranzVonIiszt,1851~1919),早期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的强弱,将犯罪人分为两类:①瞬间犯罪人(criminalofmoment),又称急性犯罪人,这种犯罪人的犯罪性是偶然个别地产生的,不会持久地延续;其犯罪行为仅仅是生活中的一个插曲。②状态犯罪人(德文zustandsverbrecher),又称慢性犯罪人,这种犯罪人的犯罪性是持久牢固的,已经变成一种个人倾向或嗜好;其犯罪行为是他的犯罪倾向或嗜好的表现。李斯特进一步把状态犯罪人分为两种:①可以改善的犯罪人(corrigiblecriminal),即能够加以矫正改造的犯罪人;②不能改善的犯罪人(incorrigiblecriminal),即不能矫正改造的犯罪人。李斯特等创立的国际刑法学会基本上采纳了李斯特的这种犯罪人分类。后来,他强调社会环境的优劣作用于人的行为的不同后果。他将犯罪人划分为下列类型:①怠惰与愚昧性犯罪人;②正常抗争能力不足的犯罪人;③社会不良状态的犯罪人;④恶癖性犯罪人;⑤社会条件缺乏的贫困性犯罪人;⑥社会环境风俗造成的犯罪人。

  佩克(peck)和哈维格斯特(R.J.Havinghurst)在20世纪60年代根据犯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将犯罪人分为五种类型:①不道德型(theamoraltype)。这种人不考虑对别人的影响,凭一时的恶念和冲动行事。不能将道德原则内化,也不想控制冲动。处于婴幼儿的道德阶段,具有精神病态的特征。②权宜型(theexpedienttype)。这种人虽然为别人着想,但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只要情况有利,就很正直,避免伤害别人;若遇机会,就会进行哄骗、殴打。缺乏自我控制力。处于幼儿时期的道德阶段,大人严加监视时,则能守规矩。③遵从型(theconformingtype)。这种人良心感不强,但如果辜负了人们的期望,也会产生耻辱感。行为稳定,但往往随大流走。处于儿童时期的道德阶段。④不合理的良心型(theirrationalconscientioustype)。这种人有强烈发展的良心,自己稍有越轨行为就有罪恶感。不过,自己的标准即使有的地方产生了变化,也仍然不会改变,具有牢固的道德感。亦属于儿童时期道德发展的阶段。⑤合理的利他主义型(therationalaltruismtype)。这种人具有判断并引导自己行为的牢固的道德准则,能客观地评价当时情况下行为的后果,能在衡量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对别人是否有利的基础上来评价自己的行为。有强烈的良心,为了实现最终目的,具有仔细斟酌、修正、应用良心的弹性能力。属于青年期和成人期的道德阶段。

  (三)精神病学标准

  1.古特马赫的分类。美国精神病学家古特马赫(ManfredS.Guttmacher)在《谋杀犯心理》(TheMindoftheMurderer,1960)书中,从精神病学角度将谋杀犯分为十类:①正常谋杀犯(normal),即没有明显精神病态的谋杀犯。②酿酒谋杀犯(alcoholic),即因为急性酒精中毒而进行犯罪的谋杀犯。③复仇谋杀犯(avenging),即为了报仇而进行犯罪的谋杀犯。④精神分裂症谋杀犯(schizophrenic),即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理观念而犯罪的谋杀犯。⑤暂时性精神病谋杀犯(temporarypsychotic),即由于精神病的短暂发作而犯罪的谋杀犯。⑥象征自杀的谋杀犯(symbolicsuicidal),即为了达到自杀目的而杀人的谋杀犯。⑦女性谋杀犯(gynocidal),即谋杀丈夫和情人的妇女。⑧同性恋谋杀犯(homosexual)。⑨被动攻击性谋杀犯(passiveag~gressive)。⑩虐待谋杀犯(sadistic),即出于性虐待动机而杀人的谋杀犯。

  2.科米尔的分类。加拿大司法精神病学者科米尔(BrunoCormier,1961)主持制定的犯罪人分类中,将犯罪人分为三类:①原发性少年犯罪人(primarydelinquent),指未成熟的,不能忍受焦虑或抑郁的犯罪人。②继发性少年犯罪人(secondarydelinquent),指在少年期进行少年犯罪,但之后不再惹事生非的人。③晚发性犯罪人(lateccmertocrime),指在30岁以后开始犯罪生涯的人。少年犯罪中的晚发性犯罪人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根据其有缺陷的性格的发展可以理解其犯罪的人。二是其违法犯罪行为是由于精神病状态或精神疾病而产生的人。三是用不正当方式去满足正常生活需要的人。成人犯罪中的晚发性犯罪人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用反社会行为处理个人问题的神经症冲突者。二是容易周期性发生反应性抑郁症的间发性累犯(episodicrecidivist)0三是具有躁狂抑郁人格的间发性晚发犯罪人(episodiclateofender)。四是由于精神病发作或周期性的精神分裂症状态而实施犯罪的人。

  (四)精神分析学标准

  美籍匈牙利精神分析学家亚历山大(FranzAlexander,1891~1964)与其同事施托布(HugoStaub)以及瑞士精神分析学家艾希霍恩(AugustAich-hom,1878-1949)等人从精神分析学角度将犯罪人分为两大类:①急性犯罪人。这是在特殊情况下走向犯罪的一次性犯罪人以及不具备特别精神动机的特殊的正常犯罪人。②慢性犯罪人。它又可分为四小类:一是神经症犯罪人,这是由无意识的罪恶感引起犯罪的犯罪人。二是被犯罪模式同化的犯罪人,这是由于习惯和学习的结果,并且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自我和超我的犯罪人。三是器质性犯罪人,这是由于精神病等身体疾病进行犯罪的人。四是无超我的犯罪人,这种人由于缺乏抑制冲动的超我,欲望任其冲动,因而引起犯罪行为,他们内心没有冲突和罪恶感。

  (五)心理学标准

  1.阿沙芬堡的分类。德国犯罪学家阿沙芬堡(GustarAschaffenburg,1866~1944)根据犯罪行为模式和犯罪动机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模式,将犯罪人分为七类:①偶发犯罪人,即无犯罪故意,仅仅因为过失而犯罪的人。例如,医师及司机过失致死人命、失火犯等。②激情犯罪人,即由于瞬间的情绪爆发而陷人犯罪的人。例如,在妻子与人通奸的现象中杀人或伤人的犯罪人。③机会犯罪人,即受一时的诱惑而犯罪的人。这种犯罪人的感情兴奋程度比激情犯罪人低。例如,正急需用钱时,看到保险箱开着而无人在旁因而乘机窃取金钱的人;无钱买食物但又饥饿难忍时,顺手从商店窃取食物的人等。④预谋犯罪人,又称为熟虑犯罪人,即事前经过深思熟虑地计划而后进行犯罪的人。例如,有计划地进行盗窃、抢劫、诈骗的犯罪人,预谋杀人犯等,这种犯罪人的危险性较大。⑤累犯,即反复进行犯罪行为的人。这种累犯与法律上的累犯不同,即不管他是否受过刑罚处罚,也不管他是否受过有罪判决或者是否同一种罪行。⑥常习犯罪人,又称为习惯犯罪人,即犯罪已成为习惯的人。这种犯罪人主要是因其消极性格(如无能、懒惰成性)反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养成犯罪习惯的人。⑦职业犯罪人,即以犯罪作为职业的人。职业犯罪人专指那些具有积极的犯罪意图并主动选择犯罪作为生活手段的人,例如,扒手、银行盗窃犯、以堕胎为业的助产士等,这类犯罪人士多属于很难矫正的犯罪人。

  根据犯罪动机将犯罪人分为四类:①有抵抗力的犯罪人(包括有自信感

  |的犯罪人);②激情和情欲强的犯罪人;③容易脱离常轨、意志不稳定的犯罪!人;④主动性的犯罪人。阿沙芬堡的分类方法,虽然在若干类型的划分上缺!乏明确的界限,如累犯与常习犯罪人,但多数学者认为是一种较好的犯罪人|分类。这种分类是比较典型的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分类。

  2.克鲁莱的分类。德国精神病学家、犯罪心理学家格鲁莱(HansWaltherGruhle,1880~1958)将犯罪人分为五类:①倾向引起的犯罪人,即由j其人格中所具有的倾向引起犯罪行为的人。又可分为两类:一是主动性人j格者,即主动选择以犯罪作为职业的职业犯罪人。二是被动性人格者,即由|于环境的影响(如经济上陷人困境等)而毫不犹豫地进行犯罪的人。②意志!薄弱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意志控制能力薄弱而进行犯罪的人,多数累犯属此类。这类犯罪人不像倾向引起的犯罪人那样肯定会犯罪,并且每次犯罪后都常常感到后悔,埋怨自己。多数不稳定的盗窃犯、容易受他人诱惑的娼妓、智力迟滞的犯罪人均属此类。③激情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一时的激情或积郁的情绪而进行犯罪的人。这种人由于受强烈的情绪和情感的驱使而进行犯罪,例如,在难以抑制的性冲动之下进行性犯罪,因绝望而杀害家属,因嫉妒而杀害情人等。④名誉和信念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追求名誉和信念进行犯罪的人,例如,政治性犯罪人即属此类。⑤贫困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陷人经济贫困而进行犯罪的人,由这类外部原因引起犯罪的,大多是机会性犯罪人。

  3.阿伯拉罕森的分类。美国犯罪心理学家阿伯拉罕森(DavidAbraham-sen,1903)在1960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ThePsychologyofCrime)书中,根据人格特征将犯罪人分为两大类六小类:①急性犯罪人(acutecriminals)、偶尔犯轻微的罪行的犯罪人。又可分为:一是情境犯罪人(situationaloffenders),根据机会和需要而犯罪的人。二是关联性犯罪人(associationaloffenders),受环境的影响而犯罪的人。三是意外性犯罪人(accidentaloffend-ers),由于过失或大意而犯罪的人。②慢性犯罪人(chroniccriminals),常犯较严重罪行的犯罪人。又可分为:一是神经症犯罪人(neuroticoffenders),由于无意识动机的强迫而犯罪的人。二是精神病态犯罪人(psychopathoffend-ers)或精神障碍犯罪人(psychologicaldisorderoffender),为追求享乐而经常犯各种冲动性的、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并且缺乏罪恶感的犯罪人。三是精神病犯罪人(psychoticoffenders)或精神发育不全犯罪人(mentallydefectiveof-fenders),缺乏辨认或控制能力并且经常进行奇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又缺乏情感的犯罪人。

  4.卡万的分类。美国犯罪学家卡万(RuthShonleCavan)在其《犯罪学》(Criminology,1995年第2版)中将犯罪人分为五个类型十二个亚类型:①某种集团的系统信徒(如宗教的、迷信的信徒等)。②基本上属于守法之列的

  捣乱分子,又分为:一是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二是偶然实施了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侵占)的人;三是间或实施犯罪行为(如有时候进行偷窃)的人。③局部性的犯罪人,指那些在自己的非犯罪性的日常职务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白领犯罪人。④职业犯罪人。⑤适应不良的犯罪人,包括:一是习惯犯(酗酒者、吸毒成瘤者、娼妓、同性恋者等);二是轻微精神疾病患者;三是精神病患者;四是心理变态者。

  5.茨维尔布利等人的分类。原苏联当代犯罪学家茨维尔布利(Tsvibu-li)等人认为,犯罪学上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的出发点是:①犯罪行为的目的、动机的性质和内容;②这种目的、动机在个人机制中的地位,以及相应的价值观和精神上、心理上的特性的发展程序、深度与固定的程度。按照第一个标准,可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①以否定、蔑视的态度对待人身及其重大利益者,如杀人、伤害、强奸、侮辱、诽谤及在不少场合下的流氓罪犯罪人。②具有违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贪利的私有主的倾向,其中有两类人:一类是实施职务上贪利罪和实施经济上贪利罪的人;另一类是实施盗窃、抢夺和强盗袭击的人。还可以区分介于两者之间的一定犯罪人,即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人。③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态度对待各种社会制度和要求,对待自己的公民义务、职务上的、家庭的和其他的义务。如某些经济犯罪、妨害管理秩序犯罪、妨害行使司法权犯罪、军事犯罪等犯罪人。④以轻率的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各种社会制度和要求,对待自己应尽的义务,如过失犯罪人。另外,对犯故意罪的犯罪人,可以分为偶然的、情势造成的、不稳定的、作恶成习的和特别危险的犯罪人等。

  (六)刑罚学标准

  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Garofalo)从刑罚适用角度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①极端犯罪人(extremecriminals)0这种人完全缺乏道德感,有可能进行谋杀或盗窃犯罪,不考虑将来,相当残酷无情,感受能力差,很少意识到进监狱的耻辱,很少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对于这种人,死刑是惟一适合的刑罚。②冲动犯罪人(impulsivecriminals)。这种人的犯罪行为是由其气质、神经症或酒精刺激引起,对这种犯罪人(包括有精神病者)适合于使用监禁。③职业犯罪人(professionalmalefactor)。这种犯罪人能很精确计算被察觉和逮捕的危险性,应通过长期监禁或流放国外的方法加以淘汰。④风俗犯罪人(endemiccriminals)。即在某一地区因其风俗习惯而进行犯罪的人。严厉的刑罚可以遏止这种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七)处遇标准

  1.吉本斯的分类。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吉本斯(DonCarygibbons,1926)于1962年,结合犯罪人的诊断与矫治,把犯罪人分为以下九种类型:

  ①半职业财产犯罪人(semiprofessionalpropertyoffender)。这种人是反社会性的,其实施的犯罪包括抢劫、夜盗、盗窃和其他类似的犯罪;不熟练的非|专业化的轻微财产犯罪。他们的自我定义和态度表现为:承认自己是犯罪|人,但却是社会的被害人;对瞥察和矫正机构怀有敌视态度。②汽车盗窃犯j(automobilethieves)。这种人是反社会性的,其实施的犯罪是为了追求快乐!而多次地盗窃汽车;不包括为了获利而偷拆汽车零件和其他汽车犯罪。他|们的自我定义和态度是:承认自己是犯罪人,也认为自己是健康的、有男子!气概;其他人则把他们看成是一种粗暴古怪的人。③幼稚的支票伪造者j(naYvecheckforger)0这种人是亲社会性的,其犯罪行为包括使用空头支票,

  通常并不熟练;常常在酒后使用支票。他们的自我定义和态度是:以为自己I不是犯罪人,而是一个有繁重负担的人。④贪污犯(embezzler)。这种人是j亲社会性的,他们的犯罪是利用金融信用非法占有财产。他们的自我定义和态度是:认为自己不是犯罪人,与真正的犯罪人有所不同;把自己的行为说成是不具有犯罪性质的。⑤人身犯罪人(personaloffender)。这种犯罪人是亲社会性的,其实施的犯罪是在情境压力下进行的暴力犯罪,如杀人、过失杀人、伤害。他们的自我定义和态度是:认为自己不是犯罪人,但应当受到惩罚;没有表现出反社会态度。⑥精神病态伤害犯(psychopathicaddict)。这种犯罪人是自私的,实施人身犯罪或财产犯罪,或者兼而有之,犯罪行为的特征是不适当情境中的暴力行为。他们的自我定义和态度是:认为自己是犯罪人,但却是别人的不忠行为的受害人;通常把别人都看成是不值得信赖的人。⑦暴力性性犯罪人(violentsexoffender)。这种犯罪人是亲社会性的,其犯罪类型是对成年妇女实施的性伤害,其特征为极端暴力,造成重伤等。认为自己不是犯罪人。⑧非暴力性性犯罪人(nonviolentsexoffender)。这种犯罪人是亲社会性的,其犯罪类型是性犯罪,如对儿童的性骚扰,犯罪被害人通常都是未成熟的人;不包括一般的强奸和类似的性犯罪。⑨海洛因成瘾者(heroinaddict)0这种人是反社会性的,其犯罪类型是使用海洛因或其他麻醉剂;为了购买毒品而进行的财产犯罪。他们的自我定义和态度是:认为自己是犯罪人,但认为这种犯罪身份是不公正的;认为使用毒品是相对无害的个人习惯。

  2.高桥的分类。日本犯罪学家高桥雅春根据在少年鉴别所的临床经验,提出了与处遇方法相关联的十二种类型。①精神障碍型医学的处遇;②智力低下型按照一般智力低下者处遇;③发生特异犯罪的特殊型集中的个人心理疗法;④单独攻击型早期的个人心理疗法;⑤集团攻击型对地域社会做工作以及采取集体心理疗法;⑥一次性的集团型忠告,促使其参加健全的集体,根据情况收进收容机关;⑦一次性单独攻击型社会内生活指导;⑧性犯罪集团违法型通过短期收容进行教训性的集体疗法;⑨汽车盗窃型集体心理疗法与家庭疗法单独

  盗窃型在收容所进行集中的个人心理疗法与培养其劳动习惯;集团盗窃型通过在收容所内的集体相互作用、劳动和娱乐疗法;嗜毒、癍狂等非社会型个人心理疗法、忠告和参加社会活动。

  (八)多元标准

  1.泽利的分类。奥地利犯罪学家泽利(ErnstSeelig,1859~1955)从现象学的角度提出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划分。泽利在其《犯罪学教科书》(德文I^hrbuchderKrimin0l0gie,1951)中认为,根据现象学划分的类型,是各种各样特征的综合,这些特征由于系统地重复出现而被经验所证实。泽利在调查了格拉茨(Gmz)监狱1940年收押的292名男性犯罪人后,从犯罪、犯罪人和环境情况方面考虑,将犯罪人分为八种:①无论如何也不愿工作的职业犯罪人(professionalcriminal);②经济困难的财产犯罪人(propertyoffender)攻击性犯罪人(aggressivecriminal);3)无法控制的性犯罪人(sexuallyuncontrolledcriminal);⑤仅仅以犯罪的方法解决面临危机的危机犯罪人(crisisoffender);原始反应性犯罪人(primitivereactingoffender);(D思想信仰犯罪人;⑧缺乏社会纪律的犯罪人。

  2.格拉泽的分类。美国犯罪学家格拉泽(DanielGlaser,1972)将犯罪人分为十种:①青少年重复者(adolescentrecapitulators),他们成年后周期性地重复在青少年时期就巳开始的同样类型的犯罪。在监狱中关押的许多年龄在20~30岁之间的男犯就属于这种类型,他们为了青少年时期变成一个完全的成人的梦想而奋斗,先以曲折的途径追求这种理想,继之以不正当的方式追求,然后又在压力情境下实施犯罪。②副文化攻击者(subculturalas-saulters),他们生活在不同于整个社会的、特别重视暴力的特殊作用的生活环境中。在这种环境中,特别强调暴力,有时认为暴力是对言语侮辱的必然反应,常发生杀人和伤害行为。③成瘾性掠夺者(addictionsupportingpredators),他们为了满足吸毒和饮酒的需要而进行财产犯罪。④职业性掠夺者(vocationalpredators),他们通过从他人那里获得金钱和财物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诈骗、职业性银行抢劫和搆门扭锁、盗窃、夜盗、持械抢劫等,都是由这种犯罪人实施的。⑤有组织的非法销售者(organizedillegalsell-ers),他们在有组织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不同,一般说来,是在某一组织内从事非法商品的销售或从事非法服务活动。系统的市场研究可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与这种犯罪类型有关的需要、要求和有关因素。⑥合理的掠夺者(advo-cationalpredators),他们是用业余时间从事获取财物和金钱以补充主要收人来源的人。许多商店偷窃、抢劫(mugger)、夜盗、雇员偷窃行为就属于这种类型,大多数白领犯罪也属于这种类型。⑦危机动摇名誉者(crisisvacillationcredtors),为了解决不同寻常的危机而进行犯罪的守法者,他们平时是守法的,但在遇到特别危机时,就可能动摇生活信条,不顾名誉进行犯罪,如贪污、一次性抢劫及其他与解决某种危机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⑧准精神I病攻击者(quasiinsaneassauitors),他们所进行的杀人和性攻击行为与副文!化暴力犯罪不同,也无法用常识去理解。许多广为传播的杀人犯罪就属于|这种类型。⑨瘾癖行为者(addictedpedformers),他们主要由于酒后驾车、公开酗酒、妨害治安行为和流浪而被逮捕。⑩私自非法使用者(privateille-丨galconsumers),包括大多数粗制印度大麻(marijhana)、迷幻剂、安非他命和i其他相对说来不成瘾的药物使用者,他们并不通过犯罪来维持自己的吸毒活动。

  3.周密的分类。我国犯罪学家周密在所著《论证犯罪学》(1991)一书!中认为,对犯罪人的分类,应以其始发犯意的动机与原因为根据。这不只抓j住了其犯罪的特点,有利于制服犯罪,攻心为上,同时也有利于改造罪犯,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据此并结合我国当前犯罪情况的实际,把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十六种。这里所讲的犯罪人仅指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人,不一定都是要受到刑罚惩罚的罪犯。

  (1)故意犯,即故意实施犯罪的人。以其主观犯罪意识,又可细分为:

  ①预谋犯。即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的人。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

  ②偶发犯。即没有预谋,在偶然的一种机遇中萌发和实施犯罪的人。③暴力犯。即动辄杀伤人命,侵犯人权,抢劫财物的罪犯。④智能犯。即欺诈、拐骗、走私、贩毒、投机倒把、利用新技术实施犯罪的人。⑤报复犯。即挟嫌报复、诬告陷害的犯罪人。⑥泄愤犯。即发泄不满,实施破坏的犯罪人。⑦淫乱犯。即强奸、流氓、破坏军婚、重婚、卖淫的犯罪人。⑧儿戏犯。即以伤害人命、毁坏公私财物为儿戏的犯罪人。如行车抛物,投绳套人,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人。⑨权力犯。即滥用权力,刑讯逼供,压制民主,纵容罪犯,枉法裁判的犯罪人。⑩激情犯。即哥们儿义气,逞强显能,双方相争,互不相让的犯罪人。义愤犯。即被压受辱,遭人欺凌,不堪忍受起而反抗,造成严重伤害的犯罪人。㈤殖犯。即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而过当的犯罪人。

  (2)过失犯。即因过失而造成犯罪的人。过失犯又可分为两种:①疏忽大意犯。即以疏忽大意而造成犯罪的人。②过于自信犯。即以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犯罪的人。

  (3)无故意、过失被告人。即客观上虽然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主观上却无故意或过失的危害社会行为人。也有两种:①病态犯。即精神病患者被告人。②儿童犯。即没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被告人。

  4.康树华、赵国玲的分类。我国犯罪学家康树华主编的《犯罪学通论》(1992),赵国玲执笔的犯罪人一章中认为犯罪学对犯罪人的分类应以刑法的分类为依据,但又不必囿于刑法的分类。据此,将犯罪人作如下主

  要分类:①依年龄标准,分为青少年犯罪人、壮年犯罪人与老年犯罪人。②依性别标准分为男性犯罪人与女性犯罪人。③依实施犯罪手段标准,分为暴力犯罪人与智能犯罪人。④依实施犯罪的需要倾向或动机标准,分为淫欲型犯罪人、贪利型犯罪人、游戏型犯罪人等。⑤依反社会性强度标准,分为初犯、偶犯、再犯、累犯与惯犯。⑥依精神状态标准,分为常态犯罪人与精神异常犯罪人。⑦依组织形式标准,分为个体犯罪人、团伙犯罪人、集团犯罪人与法人犯罪人。⑧依情绪状态标准,分为激情犯罪人与预谋犯罪人。

  第三节我国犯罪心理学者的犯罪类型理论

  我国犯罪心理学者一般都借鉴国外多元标准进行犯罪分类,但都力图体现犯罪心理学类型理论的特色。

  一、依犯罪人个人差异标准分类

  蔡墩铭在所著《犯罪心理学》(1979)中认为,对于犯罪人予以分类,在刑事司法上可供量刑、鉴定、治疗或处遇之参考;在分类时必须考虑法律的规定,否定此种分类必无实益可言;犯罪人所实施之行为与普通人实施之行为相同,亦不免受其个人智能、身体或性格差异之影响。据此,他以智能、身体或性格上之差异为着眼点,将刑法上之犯罪分为六种犯罪人:

  1.少年犯:此种犯罪人具有智能与身体方面之个人差异,亦即其智能或身体发育异于一般犯罪人。

  2.老年犯:此种犯罪人具有智能与性格方面之个人差异,亦即其智能或性格特征异于一般犯罪人。

  3.精神病犯:此种犯罪人具有身体与性格方面之个人差异,亦即其身体或性格构造异于一般犯罪人。

  4.喑哑犯:此种犯罪人具有智能与身体方面之个人差异,亦即其智能发育或身体器官异于一般犯罪人。

  5.累犯:此种犯罪人具有性格方面之个人差异,亦即其性格特征异于一般犯罪人。

  6.常业犯:此种犯罪人所具有之个人差异与累犯相似。

  在该著作中,蔡墩铭还论述了年龄差异、心理生理差异、反社会性差异、性别差异、意识形态差异与犯罪人类型的关系,对少年犯、老年犯、精神病犯、喑哑犯、累犯和常业犯等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作了深入的分析,并作了进一步分类。例如,将少年犯分为少年初犯与少年累犯、男性少年初犯与女性少年初犯;将老年犯分为早发犯、迟发犯与初犯;将累犯分为男性累犯与女性累犯、少年累犯与老年累犯、精神健全之累犯与精神不健全之累犯、常习

  累犯与非常习累犯、持续型累犯与间歇型累犯、弛张型累犯与停止型累犯;将常业犯分为职业性常业犯、营业性常业犯、无业性常业犯。

  二、依基本变量与犯罪构成关系标准分类

  在方波、于义池等编著的《犯罪心理学》(1985)中,认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三个基本变量与刑法学研究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是划分犯罪类型的理论依据。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三个基本变量,即刺激变量(或情境变量)、中介变量、行为变量及其相互关系,同刑法学犯罪论中研究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及其相互关系,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比如犯罪构成中直接客体的前提条件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外在对象,犯罪对象同情境变量中的刺激客体,都是处在与主体相对的客体地位上;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同中介变量(人及其心理状态)都是处在与客体相对的主体地位上;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而言的,它同行为变量处在相同地位上。由此可见,犯罪构成的各要件同犯罪心理学的三个基本变量之间,的确有其内在的相关联系。它们之间的相关联系模式如下:

  S-O-R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联系横式田

  在模式图中所揭示出来的各个构成因素及其质的规定性,即它们各自的特殊(差异性)本质则是犯罪类型(类型化)划分的理论依据。

  由于犯罪客体同刺激客体是处在与主体相对的客体的地位上,根据SR法则,即刺激客体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可分为机会犯罪、偶发犯罪和诱发犯罪等。

  按犯罪主体的年龄,可分为少年犯、成年犯、老年犯;按犯罪主体的性别,可分为男犯和女犯。按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故意犯罪中,又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在过失犯罪中,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按犯罪行为方式,可分为作为罪和不作为罪。按行为的危害结果和程度,可分为预备犯、未遂犯、既遂犯和中止犯以及轻型罪、重型罪、死刑(包括死缓)罪。按作案的次数又可分为初犯(或偶犯)、累犯、惯犯。按多人(2人以上)一起作案可分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按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又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

  按人格是否正常,可分为犯罪的常态人格类型和犯罪的变态人格类型。在犯罪的变态人格类型中,又可分为:偏执型变态人格、情绪不稳定型变态人格、意志薄弱型变态人格、冲动型变态人格、轻浮轻佻型变态人格、反社会型变态人格或悖德人格、怪癖型变态人格、性变态型变态人格,等等。在以上各种类型中,每种类型又包括若干种,如在性变态型变态人格中就包括:同性恋、异装癖、恋物癖、施虐(色情)狂、受虐(色情)狂、露阴癖、窥淫癖、奸尸、奸兽、乱伦、恋童(色情)癖、摩擦淫、口淫,等等。

  在以上各种犯罪类型中,又都相互交叉,相互包含。如强奸罪中,可有少年犯、成年犯、老年犯和初犯、累犯、惯犯、轮奸犯。在少年犯中,可有强奸犯、诈骗犯、盗窃犯、杀人犯,等等。

  三、依多元统一标准分类

  多元统一犯罪类型理论是多元犯罪类型理论与犯罪心理学理论相结合进行犯罪类型划分的理论,即以多种标准对犯罪人和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统一对所划分的犯罪类型进行具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的分析。这种对犯罪的类型化虽然难免有交叉之处,但却从不同的角度较为全面地将复杂多样的犯罪作了分类,并进行犯罪心理学分析,这就为刑事立法、制定刑事政策和采取相应的犯罪对策提供了心理科学依据。

  以下是依多元统一标准的犯罪分类:

  (一)性别标准

  依犯罪人性别差异,分为男性犯罪和女性犯罪。男女两性在生理、心理、行为、习惯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因此,男性犯罪人和女性犯罪人,在具体的犯罪原因、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等方面就必然有所差别。第十章第四节将分析女性犯罪心理。

  (二)年龄标准

  依犯罪人年龄的差异,可分为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成年人犯罪又可分为青年犯罪、中年犯罪和老年犯罪。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年龄划分也不完全一样,但相差无几。由于生理与心理年龄特征的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青年人犯罪、中年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都会在具体的犯罪原因、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等方面表现出各自的特点。第十章第一至三节将论述少年、成年和老年犯罪心理。

  (三)犯罪动机标准

  犯罪动机是犯罪心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心理动力。它与犯罪心理结构的其他因素认识、情感、意志、性格、习惯等有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认识、情感、意志、性格、习惯等因素,一般是通过犯罪动机的影响才对犯罪行为发生作用的。因此,依犯罪动机标准划分犯罪类型是犯罪心理学类型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

  依犯罪动机标准,作以下分类:

  1.依犯罪动机的不同内容,可分为物欲型犯罪、性欲型犯罪、情感型犯罪、信仰型犯罪等。犯罪动机根源于犯罪人的需要。这一分类研究可以揭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始动力和直接动力。

  2.依犯罪动机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型动机犯罪和集合型(复合型、综合型)动机犯罪。这一分类研究,可以揭示动机的不同组合形式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影响。

  3.依犯罪动机的意识性,可分为有意识动机犯罪和无意识动机犯罪。这种分类研究,有助于深人分析各种疑难案件和犯罪原因。

  4.依犯罪动机产生的过程特征,可分为渐变型犯罪和突发型犯罪。这种分类研究,对于探讨犯罪动机的不同形成过程特征与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关系,具有独特价值。

  第七章将详细论述不同动机的犯罪。

  (四)犯罪经历标准

  依犯罪经历的差异,分为初犯与累犯、偶犯与惯犯。初犯相对累犯而言,第一次犯罪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才构成初犯;相对再犯而言,初犯还包括第一次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初犯的心理不同于累犯,特别是第一次作案时动机斗争相当复杂和激烈,同时伴随着恐惧、紧张、侥幸等心理状态,一般说,初犯的反社会人格结构尚未牢固,较易矫治。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有犯罪经验、反侦查经验、刑事诉讼经验、监狱生活经验和重返社会的经验,比起初犯来,累犯的犯罪恶性较深,累犯的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和犯罪手段均有自己的特征。

  偶犯相对惯犯而言。偶犯心理与初犯心理有许多相似之处;惯犯心理与累犯心理也有某些类似。由于惯犯犯罪行为的反复性、习惯性,因而惯犯的犯罪意识、意志活动、动机乃至性格等都有特殊性。在惯窃和惯骗身上表现出惯犯典型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第八章将专门论述不同经历的犯罪心理。

  (五)犯罪行为方式标准

  依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暴力犯罪和智能犯罪。暴力犯罪是使用暴力、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暴力性质的手段侵害他人身体或精神健康及财产的犯罪行为。通常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四种犯罪,有时也包括

  暗杀、绑架、劫机、劫车、劫船、爆炸等恐怖主义行为。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是各国司法实践中打击的重点。智能犯罪是在一定权力地位、特殊职业掩护下,以专门知识和技术为手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有利用计算机犯罪、利用药物犯罪、利用传播信息犯罪、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贪污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以及诈骗犯罪等。以擭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隐秘性和不直接使用暴力等是智能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九章将论述不同行为方式的犯罪心理。

  (六)犯罪主体数量标准

  依犯罪主体数量的多少,可分为个体犯罪和群体犯罪。一个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称个体犯罪。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在犯罪目的一致或暂时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称群体犯罪。

  群体犯罪依不同标准又可作以下分类:

  1.依群体组织结构形式标准,可分为有一定契合的结构形态共同犯罪、有严密组织的副结构形态有组织犯罪,组织松散的副结构形态团伙犯罪及自发产生的非正式结构形态集群犯罪。

  2.依心理接触水平标准,可分为事先有通谋的群体犯罪、事先无通谋的群体犯罪和无通谋的群体犯罪三种。

  3.依犯罪行为种类标准,可分为单一类型的群体犯罪和多种类型的群体犯罪。

  4.依犯罪恶性标准,可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群体犯罪、重大恶性案件的群体犯罪和一般性刑事案件的群体犯罪。

  无论是个体犯罪,还是群体犯罪,抑或是不同类型的群体犯罪,其具体犯罪原因、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都不一样。第十二章将详细论述群体犯罪心理。

  (七)心理状态标准

  依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按对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希望和放任的心理状态,故意犯罪又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按对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疏忽大意和轻信的心理状态,过失犯罪又分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有各自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在第十一章将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心理的异同作一比较,并对过失犯罪心理作详细分析。

  (八)犯罪行为实施形态标准

  依故意犯罪行为实施的形态差异,可分为预谋犯罪、机会犯罪和冲动犯罪。预谋犯罪是有犯罪预备的犯罪。犯罪人一般需经较长时间的缜密考虑和准备,犯罪目的明确,犯罪动机最为自觉,犯罪行为的实施有周密的计划。机会犯罪是犯罪人在有利于犯罪的偶然情境的诱惑和作用下,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冲动犯罪是犯罪人在事先毫无准备,是在强烈的外界刺激和自我内部的激烈情绪相互作用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缺乏思考,一时丧失理智,往往后果十分严重。

  (九)精神正常与否标准

  依犯罪人精神正常还是异常,分为常态心理犯罪与变态心理犯罪。变态心理犯罪是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这一类犯罪,在原因、动机、行为、手段、目标等方面都有不同于常态心理犯罪的特征。

  第十三章将专门论述变态心理的犯罪。

  ■思考

  1.什么是犯罪类型?研究犯罪类型的意义何在?

  2.试评某种犯罪类型理论。

  3.什么是多元统一犯罪类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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